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长城证券”)作为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泉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7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42.0334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1.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075.1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737.99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337.12万元,其中超募资金净额为6,039.3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0月1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验字(2023)第441C000480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 | 金额(万元) |
A | 募集资金总额 | 60,075.11 |
B=C+D+E | 发行费 | 6,737.99 |
C | 其中:券商已扣承销费(不含税) | 4,806.01 | |
D | 非募集资金账户支付的部分 | 1,394.91 | |
E | 募集资金账户支付的部分 | 537.08 | |
F | 券商已扣承销费税额 | 288.36 | |
G=A-B | 募集资金净额 | 53,337.12 | |
I | 本期发生额 | 减:募投项目投入 | 31,858.63 |
减:支付发行费 | 537.08 | ||
加:利息收入 | 66.04 | ||
减:闲置募集资金理财余额 | 5,000.00 | ||
J=A-C-F-I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17,651.08 | |
K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17,651.08 |
三、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进展情况,结合该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具体投入及资金需求的轻重缓急,公司重新评估了“高性能导热散热产品建设项目(一期)”所涉及建筑工程费等费用的实际需求,本项目于2021年立项备案,因项目建设原材料费用、设备、人工等较前期测算出现一定幅度上涨以及优化方案等原因,导致整体项目建设成本上升。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投资项目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结合募投项目的实施规划、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对上述项目投资总额作出审慎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变更前 | 变更金额 | 变更后 | 资金来源 | ||
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
1 | 高性能导热散热产品建设项目(一期) | 26,997.81 | 26,997.81 | 23,000.00 | 49,997.81 | 26,997.81 | 自有资金 |
四、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影响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总额,是公司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市场环境变化,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同意公司拟以自有资金2.3亿元增加“高性能导热散热产品建设项目(一期)”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
2、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需要,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思泉新材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思泉新材上述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广红 姜南雪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