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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泉新材: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思泉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认真审阅了《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与思泉新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会计师等人员进行沟通,查阅思泉新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思泉新能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思泉热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华碳(重庆)新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思泉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广东思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企业文化、人力资源、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财务报告、合同管

理、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全面预算、信息系统。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控股子公司管理风险、应收账款风险、重大关联交易风险、财务报告质量、重大投资(并购)风险、募集资金风险、信息披露风险、技术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对本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作出细化调整,具体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分类 指标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潜在错报≥利润总额的5%利润总额的3%≤潜在错报<利润总额的5%潜在错报<利润总额的3%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潜在错报≥资产总额的3%资产总额的1%≤潜在错报<资产总额的3%潜在错报<资产总额的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下列特征的,认定为重大缺陷: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③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④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

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以下特征的,认定为重要缺陷: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分类 指标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直接经济损失≥利润总额的5%利润总额的2%≤直接经济损失<利润总额的5%直接经济损失<利润总额的2%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①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②公司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③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④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损害;⑤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⑦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重要缺陷:①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②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③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④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⑤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⑥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一般缺陷:①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不高;②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③公司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④媒体出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

⑤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⑥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⑦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通过对思泉新材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思泉新材已建立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和管理发展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广红 姜南雪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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