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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酒: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如下:经核查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樊三星先生、王超群先生、张远堂先生、周培玉先生、李临春先生、樊燕萍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其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内容,公司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樊三星先生、王超群先生、张远堂先生、周培玉先生、李临春先生、樊燕萍女士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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