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激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德龙激光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3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60号),公司获准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84.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30.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7,985.1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603.15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1,381.97万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26,381.97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26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19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2年4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根据《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1 | 精密激光加工设备产能扩充建设项目 | 16,438.80 | 16,438.80 |
2 | 纳秒紫外激光器及超快激光器产能扩充建设项目 | 8,646.19 | 8,646.19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5,917.40 | 5,917.40 |
4 | 客户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 2,212.30 | 2,212.30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11,785.31 | 11,785.31 |
公司于2023年
月
日、2024年
月
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等事项的议案》,同意将原募投项目“精密激光加工设备产能扩充建设项目”结项,将原募投项目“客户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终止,并将原募投项目“纳秒紫外激光器及超快激光器产能扩充建设项目”升级变更为“激光器产业化建设项目”,原三个募投项目节余或剩余的募集资金均用于“激光器产业化建设项目”,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补足。原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升级变更为“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1 | 激光器产业化建设项目 | 17,564.63 | 13,023.68 |
2 | 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7,222.92 | 4,253.61 |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募投项目“激光器产业化建设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贝林激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林激光”),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龙街西,钟园路南地块,将由德龙激光新购置取得,为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更好管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保障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和管理,拟增加德龙激光为实施主体。
募投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本次变更前) | 实施主体(本次变更后) |
激光器产业化建设项目 | 贝林激光 | 贝林激光、德龙激光 |
四、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000772463777D |
成立日期 | 2005年4月4日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
法定代表人 | ZHAOYUXING |
注册资本 | 10,336万元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杏林街98号 |
经营范围 | 设计、研发、生产新型半导体激光器、光纤激光器、固体激光器、特种发光二极管等光学、电子专用设备和零部件,销售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并提供相关的维修服务;道路货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增加募投项目“激光器产业化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保障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和管理,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六、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情况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德龙激光为募投项目“激光器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除此以外,项目的投资方向、实施内容等均不发生变化。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公司本次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