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 |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姓名 | 王俊虎、倪霆 |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8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铝业”或“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24,963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2,113.47万元,扣除发行费,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88,518.30万元。上述资金于2020年9月1日全部到位,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776号《验资报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承接华峰铝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二、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一)保荐机构于持续督导期间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国泰君安已建立健全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有效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持续督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2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国泰君安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3 |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4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应当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5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国泰君安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并通过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了法律、法规等,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公司已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公司已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按制度规定严格执行 |
序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保荐机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况 |
14 |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5 |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国泰君安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序号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17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专项现场检查的事项 |
18 |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本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 |
(二)现场检查情况
保荐机构于2024年2月20日对华峰铝业进行了持续督导期间的现场检查,查阅、收集了有关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对督导期内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经营状况,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进行了逐项检查。
(三)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国泰君安对华峰铝业持续督导期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华峰铝业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华峰铝业本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保荐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