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现将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分别为独立董事王昊、独立董事沈晋明、非独立董事祁伟,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王昊担任,符合“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的规定要求。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审计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具体如下:
(一)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2年财务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2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二)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三)2023年8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四)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主要工作内容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我们对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认真调查及评估,确认其与公司业务独立、人员独立,相关审计人员具备必要的资质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相关审计人员在以往的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其作为外部审计机构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的外部审计工作要求。
(二)审核与评估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三)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制度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审阅内部审计相关资料,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五)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
报告期内,我们审阅了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客观判断,在给出同意的审阅结论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我们与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着充分、持续有效的沟通,我们在认真听取各方的需求和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的协调工作,确保公司审计工作顺利、如期进行,大大提高了内部审计部门及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效率。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2024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将继续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认真履行公司赋予的各项职责,推动公司内控制度的持续优化和经营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