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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股份: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苏志勇)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6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苏志勇,现担任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谨慎、认真、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公正、客观、审慎地发表意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的作用,现将本人2023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苏志勇,1978年9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吉林大学,硕士学历。2001年9月至2004年4月,就职于中国联通枣庄分公司任数据工程师;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就职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2009年3月至2011年1月,就职于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11年2月至2013年3月,就职于吉林真然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13年4月至2016年2月,就职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16年3月至今就职于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任高级合伙人;2014年2月至2022年12月担任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或其他可能妨碍我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3年度,本人亲自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具体情况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九次董事会。我认真审阅相关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结合自己的专业经验审慎判断,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对会议议案的投票情况
苏志勇9900对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同意票

本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相关事项均履行了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我对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四次,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均出席了相关会议。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公司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从实际行动出发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姓名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苏志勇4400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1、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随时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履职情况、任职资格情况,切实维护股东利益。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2023年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一致通过有关公司续聘审计机构事项,认为“大华会所具有丰富的企业审计经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在以往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客观、公正、独立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截止2022年末,大华会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综上,我同意续聘大华会所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促进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同时在年审期间与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就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等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督促审计进度,确保了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非常重视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在2023年度,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及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与参会的中小投资者就会议审议议案及其关心的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

(七)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获取公司最新运营情况,同时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定期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时刻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和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并

支持我的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保证我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条件,为我履行职责提供帮助,确保我履行相应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严格履行其做出的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情况的情形,未发生变更或豁免承诺事项。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行为,也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我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审议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认为其能够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各项费用计提充分,能够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充分了解判断大华会所的独立性、客观性和连续性,综合考虑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续聘大华会所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我认为大华会所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续聘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变化。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形;不存在行使权益条件成就情况;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能够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公司重要经营决策,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关注与公司相关的行业和市场环境变化,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不断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提升履职能力,为公司发展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科学决策、风险防范和发展质量的持续提高,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苏志勇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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