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刘洪泉作为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始终保持工作独立性,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现将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事项 | 自查结果 |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报告人:刘洪泉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