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保持公司薪酬水平在人才市场上的吸引力;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监事的薪酬方案,提交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进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标准:
(一) 非独立董事
1、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执行。
2、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确定。
3、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领取固定董事职务津贴。
(二)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的薪酬标准:
(一)非职工代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之外其他工作职务的,领取固定监事职务津贴。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时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按其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三)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按照其所担任的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基本年薪是年度的基本报酬,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其薪酬标准;绩效年薪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即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年薪的兑现水平。
第十条 领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其津贴按月或按其他期限定期发放。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如适用)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