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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恒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已在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持有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行业执业资格许可证书;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最近3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3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2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公司法务及合规管理部为会计师选聘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事务所选聘政策、流程及相关制度;

(二)拟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案与选聘文件、实施选聘程序、提出选聘建议;

(三)选聘结果经过批准后,安排年报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第八条 财务部为会计师管理及组织工作质量评估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所聘请机构工作开展相关的日常管理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等部门协作配合,共同评估所聘请机构的工作质量;

(三)向公司内部或外部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或评估有关的信息。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解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有关部门报备工作。

第四章 选聘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内容及报价进行商谈,根据公司制定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含最终报价)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公开发布选聘文件,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邀请3个以上(含3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符合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法务及合规管理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法务及合规管理部确定选聘方式,拟定选聘文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后发布;

1、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2、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3、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不高于15%,原则上公司不设置审计费用最高限价。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法务及合规管理部进行审查;

(四)法务及合规管理部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价组,由评价人员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五)法务及合规管理部根据评价结果提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建议,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八)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协议。第十二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第十三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第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机构管理与质量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对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师的聘用安排。评估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综合素质(市场公信力、规模、专业水平、行业经验、与公司过往合作情况及有无出现违法受罚事件);

(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质量与效率(重大会计事项的审计发现与意见、

数据的公允性与披露充分性、审计报告提交及时性等);

(三)审计过程沟通情况及效果(审计计划、审计过程及审计报告提交各阶段的沟通,以及与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等各层面沟通的充分性、及时性、客观公允性);

(四)增值服务(公司治理及内控建议,相关免费的专业培训和咨询等);

(五)审计团队的素质及其稳定性和独立性;

(六)审计工作量及审计收费的合理性(与以往年度增长情况及同行业比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为准。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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