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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祺电气: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向战略委员会决策提供材料,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修订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适用。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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