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203号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
目录 | 页码 | ||
一、 | 专项鉴证报告 | 1-3 | |
二、 | 专项说明 | 1-3 | |
三、 | 事务所执业资质证明 | ||
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203号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编制的截至2024年4月22日止《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专项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编制的上述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贵公司截至2024年4月22日止以自筹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4年4月22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此页无正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2024年4月23日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 第 1 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截至2024年4月22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根据公司2021年5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23年5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2021年5月28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3年5月26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533号《关于同意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0,175,439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6.8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82,105,265.93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34,301,052.82元(不含增值税),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5,349,367.37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2,454,845.74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70,175,439.00元,资本溢价人民币352,279,406.74元。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已将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34,301,052.82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447,804,213.11元于2023年12月5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683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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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说明 第 2 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金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项目备案号 | 环评备案号 |
1 | 研发中心改造提升项目 | 12,915.59 | 12,915.59 | 深龙岗发改备案[2022]0305号 | 深环龙备[2020]864号 |
2 | 企业信息化融合技术改造项目 | 3,248.00 | 3,248.00 | 深龙岗发改备案[2022]0304号 | - |
3 | 制造中心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 6,810.08 | 6,810.08 | 深龙岗发改备案[2022]0303号 | 深环龙备[2020]865号 |
合计 | 22,973.67 | 22,973.67 | - | - |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未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
截至2024年4月22日止,公司不存在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依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ZI1068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收到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划入募集资金款总计447,804,213.11元(系本次承销总金额人民币482,105,265.93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34,301,052.82元(不含增值税)后的款项),募集资金447,804,213.11元已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为保证公司上市工作的正常运行,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截至2024年4月22日止,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中4,037,103.22元(不含税)已从公司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本次拟置换金额4,037,103.22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59,650,420.19元,其中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34,301,052.82元已在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2024年4月22日止,公司用自筹资金已支付各项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行费用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34,301,052.82 | - | -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5,500,000.00 | 2,650,000.00 | 2,650,000.00 |
3 | 律师费用 | 3,613,207.55 | 849,056.61 | 849,056.61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698,113.21 | - | - |
5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538,046.61 | 538,046.61 | 538,046.61 |
合计 | 59,650,420.19 | 4,037,103.22 | 4,037,1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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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尚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会专门会议、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