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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力达: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相关人员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姚勤、耿昊、童少波、李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内容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姚勤、耿昊、童少波、李镭: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晚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其中,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第二节第六项“分季度主要财务指标”中“第四季度”部分及第三节第四项“主营业务分析”中“收入与成本”部分存在多处计算错误。

公司上述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姚勤、副董事长兼总裁耿昊、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童少波、财务总监李镭未能勤勉尽责,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年报相关披露不准确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姚勤、耿昊、童少波、李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迅速对年报披露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对相关错误及时进行更正,充分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事项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按要求全面梳理和规范定期报告编制复核流程,强化人员培训,将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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