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腾新材”“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翔腾新材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55号)同意,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17.1722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8.9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96,777,917.46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42,333,640.93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5月26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衡验字(2023)0005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已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进行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 | 预计拟使用募集资金 | 实际拟使用募集资金 |
1 | 光电薄膜器件生产项目 | 30,068.47 | 30,068.47 | 24,125.36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2,608.00 | 12,608.00 | 12,608.00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7,500.00 | 7,500.00 | 7,500.00 |
合计 | 50,176.47 | 50,176.47 | 44,233.36 |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相关情况
结合募投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对募投项目之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进行变更,由原来的“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十月公社科技创业园S05栋、S09栋二层”变更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十月公社科技创业园S03栋”。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募投项目建设内容,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将继续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和制度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4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腾飞 陈姝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