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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策影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简称:华策影视 证券代码:300133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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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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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1,281.5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0,107.37万股的0.6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201.5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3.76%;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8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4%,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6.24%。具体如下:

(一)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87.75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6%,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无预留权益。

(二)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93.8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2%;其中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713.8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8%,约占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89.92%;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8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4%,约占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10.0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87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确定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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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且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为3.65元/股。

六、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八、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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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不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及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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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2

特别提示 ...... 3

目 录 ...... 6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1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13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7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 32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4

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37

第十章 附则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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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华策影视、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购注销/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归属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办理登记至激励对象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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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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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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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董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合理授权,由董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监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应当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本激励计划拟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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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人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8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女傅斌星女士,傅斌星女士作为公司董事、总裁,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承担着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把控前进方向的重大责任,在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积极的作用。

本次激励对象包括1名中国台湾籍员工,其任职于公司关键岗位,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人员纳入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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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经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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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1,281.5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0,107.37万股的0.6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201.5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3%,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3.76%;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8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4%,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6.24%。具体如下:

(一)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87.75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6%,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无预留权益。

(二)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93.8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2%;其中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713.8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8%,约占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89.92%;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8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4%,约占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10.0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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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87.75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6%,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无预留权益。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额的比例占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傅斌星中国董事、总裁45.599.35%0.02%
2夏欣才中国董事22.804.67%0.01%
3张思拓中国董事会秘书19.003.90%0.01%
4陈敬中国财务总监22.804.67%0.01%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30人)377.5677.41%0.20%
合计487.75100.00%0.26%

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对应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在下列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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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3、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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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拆细、配股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5、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安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30元的50%,为每股

3.6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13元的50%,为每股3.56元。

公司最后确定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65元/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条件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反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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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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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或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1%;或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3%;或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3%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综合系数,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确定:

考评结果优秀(S)良好(A)合格(B)不合格(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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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由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指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条件以及具体的可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793.8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2%;其中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713.82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8%,约占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89.92%;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8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4%,约占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10.08%。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8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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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额的比例占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傅斌星中国董事、总裁16.862.12%0.01%
2张思拓中国董事会秘书8.431.06%0.00%
3陈敬中国财务总监5.620.71%0.00%
4李光辉中国 台湾核心技术(业务)骨干5.620.71%0.00%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75人)677.2985.32%0.36%
预留80.0010.08%0.04%
合计793.82100.00%0.42%

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对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调整至预留授予部分。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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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首次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首次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预留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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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
预留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预留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安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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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30元的50%,为每股

3.6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7.13元的50%,为每股3.56元。

公司最后确定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65元/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条件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24 -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或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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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归属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1%;或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
第三个归属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3%;或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3%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1%;或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
第二个归属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3%;或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3%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各归属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综合系数,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按下表确定:

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归属其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归属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由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原因不能归属的第二类限制

考评结果优秀(S)良好(A)合格(B)不合格(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8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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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由公司作废,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指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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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二)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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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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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的,回购价格=授予价格×(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的同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的天数÷365天)。

注:1、央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告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含当日)起计息至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不含当日),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一年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照两年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照三年期央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若存在如下任一情形的,回购价格应为授予价格: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激励对象负有个人责任的;

(2)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执行;

(3)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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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份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

÷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股份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后,应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时,应按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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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应先将相应的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再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对回购注销程序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按照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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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因此,公司拟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该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暂以2024年4月24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7.44元/股(2024年4月2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7.44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有效期: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19.77%、19.51%、19.27%(分别取近1年、2年、3年的深证综指历史平均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0.4598 %(公司所属申万行业类“传媒-影视院线”最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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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平均年化股息率,数据来源:同花顺 iFinD 金融数据终端)

二、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4年5月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87.75万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713.82万股,预计确认激励总成本为4,631.12万元,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总体影响如下:

权益 工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487.751,848.57629.03754.83362.01102.70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713.822,782.55939.011,133.76551.85157.93
合计1,201.574,631.121,568.041,888.59913.86260.63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因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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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合并、分立。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归属的,应当返还既得利益,由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利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仍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但是,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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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

(二)若激励对象成为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或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等原因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再任职于公司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离职前需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申请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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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申请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其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应依法代为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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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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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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