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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策影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积极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利用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内部培训、年度总结大会等时机开展有关买卖证券规定的学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账户管理及买卖问询确认流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有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应将现任及离职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1)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检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

问询的确认函》(附件2),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交易时间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票。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请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四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六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自原定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日内;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董秘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责任人报告,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三十条 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附件1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股/份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日

附件2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问询

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公司董事会各执壹份。

董事会(签章)

年 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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