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英飞特 证券代码:300582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年4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5
三、基本假设 ...... 6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 7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3
(一)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说明 ..... 13(二)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说明 ...... 14
(三)结论性意见 ...... 14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5
(一)备查文件 ...... 15
(二)咨询方式 ...... 15
一、释义
英飞特、本公司、公司 | 指 |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激励计划》 | 指 |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本次激励计划同时面向公司及子公司外籍员工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购/作废失效的期间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等待期 | 指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日之间的时间段 |
归属 | 指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归属条件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归属日 | 指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自律监管指南》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英飞特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英飞特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英飞特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1年5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告,于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或者其他信息提出异议的反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1年5月25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董事会发布了《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1年6月25日作为授予日,以
5.567元/股向14名激励对象授予77.61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6.194元/股向17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87.47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决定暂缓授予公司董事林镜女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8.40万股。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1年7月1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定增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1年7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6月25日,授予价格为5.567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公司本次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61.86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以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授予20.2936万股,以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授予41.5664万股。至此,公司已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7、2021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8,9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5.567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2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2年1月6日作为授予日,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林镜女士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8.40万股。
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9、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董事林镜的配偶在授予登记前6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份的行为,公司将对董事林镜因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共计84,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56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0、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二)、
(三)、(四)、(五)、(六)、(七)》、《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共计24名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原激励对象(其中1名原激励对象既是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又是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21,13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股本总数和注册资本相应减少,并对《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其中涉及本次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2名,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2,900股。
11、2022年5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同意确定以2022年5月24日作为授予日,以6.115元/股向44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监
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2、2022年6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等情形导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6,3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5.567元/股。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12人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个人原因离职、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等情形导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非因执行公务原因身故)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14人因其个人绩效考核等级未达到优秀或良好而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董事会同意作废前述激励对象全部或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325,773股。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可解除限售及可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3、2023年6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4、2023年6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主动辞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88,2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5.567元/股。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16人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主动辞职)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10人因其个人绩效考核等级未达到优秀或良好而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董事会同意作废前述激励对象全部或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561,068股。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同时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流通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及可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5、2024年4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股份因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而不能解除限售,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涉及的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86,960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5.567元/股,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8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涉及的158名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不能归属,董事会同意作废前述166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2,164,834股。
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英飞特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项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说明
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公司《激励计划》第五章规定:“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30)以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408584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未达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条件。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涉及10名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86,960股,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该10名激励对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06%。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应对前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经律师查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涉及10名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86,960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186,960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5.567元/股,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英飞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情况说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激励对象8人因个人原因已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激励计划》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因此,上述共计114,96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处理。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30)以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408584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未达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因此,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涉及的158名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共计2,049,874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处理。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英飞特本次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4、《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吴慧珠联系电话:021-52588686传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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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吴慧珠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