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而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 号》(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本公司按照解释17号的要求,自2023年10月25日起执行解释第17号中“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对2021年1月1日之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二)变更前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除上述变更,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规定于以上解释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执行解释准则第17号对本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