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经公司2012年5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4年3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经公司
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非常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