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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格精机: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并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委员范围内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

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执行情况等日常事务性工作由审计工作组负责协调,审计工作组负责人由内审部门的经理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并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主任委员提议;

(三) 两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前五天,董事会秘书就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在紧急或存在重大事项的情况下,召集会议可不受前述时间限制。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按期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审计工作组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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