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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昊医药: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大华国际”)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北京大华国际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年12月8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1号5层519A

首席合伙人:杨雄

截止2024年2月,北京大华国际合伙人37人,注册会计师15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2人。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54,909.97万元(含合并数,下同),审计业务收入为42,181.7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33,046.25万元。2023年度审计上市公司客户家数59家,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35家。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

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三)执业记录

北京大华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0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期间有 1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行政处罚1次(以上处理均不在北京大华国际执业期间)。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贺爱雅、签字注册会计师李秋玲、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赵焕琪,近三年均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经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2023年12月13日召开的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对北京大华国际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与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2)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认真听取、审阅与年报审计相关的材料,及时掌握公司年度审计进度情况。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北京大华国际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年度审计重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有效地提升了工作的准确性。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情况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有效监督了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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