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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水科技: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汪志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汪志刚)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本人2023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汪志刚:男,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民商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民商法学专业),兼职律师。现任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江西财经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百人计划”首席教授,“井冈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民事检察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西省政府第二届法律顾问团成员,法治江西智库第一届专家委员会专家,江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兼任广东正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瑞林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3月至今,任九江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创业板规范运作》等规定的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相关要求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5次股东大会。本人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本人2023年度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应参加次数实际参加次数其中: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应参加次数实际参加次数其中: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665555

2023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法定程序,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法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亦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2、参与董事会各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参加了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委员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2年度工作总结的议案》。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2年度工作总结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公司于2023年11月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建立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机制。报告期内尚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其他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代表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年度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中小投资者诉求与关注,积极建立与中小投资者良好的沟通交流关系。

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以及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1、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2023年度,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反映了报告期公司的经营情况,所记载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有效地执行。公司法人治理、日常管理、信息披露、对外担保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制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应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际运行情况。

2、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机构。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查阅了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认为其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具备担任财务审计的专业资质,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3、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严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审议担保事项,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作为独立董事,每半年度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恪守董事的忠实与勤勉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科学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努力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在新的一年里,本人将继续履行独立公正的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为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参考建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为公司治理结构优化、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独立董事:

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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