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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互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5

第五章 议事细则 ...... 6

第六章 附 则 ...... 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的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日常办事机构由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从公司相关部门中抽调人员组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由不少于三人的专职人员组成。日常办事

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考核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情况;

(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认定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或情况紧急时,可不受上述通知期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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