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实现营业收入3,075,385,539.67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5,348,638.16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2023年度公司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33,164,174.89元,不计提任意盈余公积。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634,315,987.28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后1,335,052,966股为基数。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
2、截至本公告日,以公司总股本1,335,052,966股作为基数,共派发现金红利173,556,885.58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为80.59%。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3、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2023年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基于公司目前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作出的综合考虑,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对公司现金流、每股收益以及持股比例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并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