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进行认真审阅,通过对其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的审核,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提名委员会对万国超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职的有关规定。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万国超先生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任职条件,且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万国超先生为博士研究生,会计学副教授,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的任职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万国超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以及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我们一致同意补选万国超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