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云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星云股份《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星云股份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取得会计师出具的《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通过询问星云股份相关人士,查阅星云股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方式,从星云股份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总体评价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对星云股份《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在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提请公司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持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遵守资本市场规范,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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