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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股份: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张春梅)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张春梅)

作为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张春梅女士,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1992年月至1993年6月任郑州热电厂助理会计;1993年6月至2000年2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税务经理;2000年2月至2002年10月任康柏电脑华东分公司财务经理;2002年10月至2003年3月任中国网通上海分公司集团财务副总监;2003年3月至2005年8月任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自动化与变频事业部财务总监;2005年8月至今任美尔森(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雷迅防雷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4月至今任万丰股份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经自查,本人不属于下述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0次董事会会议和3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出席次数
张春梅10103003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共计5次,其中审计委员会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在审议及决策相关重大事项时,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在自身领域的专业特长,认真履行职责,有效提高了决策效率。本人认为,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本人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重大问题进行了询问,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审核审计工作开展的独立性及公司的配合情况,监督及核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及计划,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加强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工作,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阅读、仔细分析和研究会前材料,对董事会将要讨论的重大事项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详实的决策依据,认真听取管理层的汇报,同时还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对公司的良性、规范运作提出了自己的合理建议。

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工作,将相关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及时进行汇报,在每次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均能及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并对疑问及时解答,为独立董事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在日常工作中,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多种方式与公司相关人员保持联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办公室均积极配合。

(六)独立董事特别职权行使情况

2023年度,本人未行使如下特别职权: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核,秉承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对公司及其股东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意见: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公司关联交易双方按照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并执行相关交易协议,且该等交易协议涉及的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相关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了公司内控的情况及未来规划,公司内控有效。

(五)聘请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经核查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能力和业务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聘请审计机构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因财务总监徐文芝聘用期届满,2023年3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聘用徐文芝为公司财务总监。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因公司第一届董事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股东提名、公司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于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俞杏英、俞啸天、姚晨华、周英、徐民丰、张云珍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傅菊荪、王众、张春梅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3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选举俞杏英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聘用俞杏英为公司总经理,聘用陈昌文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用姚晨华、俞啸天、翁锋峰为公司副总经理,聘用徐文芝为公司财务总监。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春梅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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