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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禹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执行时间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时间

根据解释第16号相关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第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解释第16号的单项交易,按照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2022年1月1日因适用解释第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解释第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二)公司因执行本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由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要求,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特此公告。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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