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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宁生物:2023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段宏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作为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出席相关会议,依法进行表决,有效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及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一)个人基本情况

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资格。曾任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本人已取得由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未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

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未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附属企业任职;

2、本人没有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等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3、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

任何职务。本人与公司、公司管理层以及足以影响公司的主要利益关系人,没有任何足以影响本人独立客观判断的其他重要关系。因此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姓名

应出席次数(次)

亲自出席次数(次)

委托出席次数(次)

缺席次数(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说明

段宏8 8 0 0否

对各项议案进行独立、审慎的审议并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情况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应出席次数(次) 实际出席次数(次) 应出席次数(次) 实际出席次数(次)

6 6 3 3

1、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共主持召开6次会

议,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定期报告、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及审计过程中认真履行了监督、核查的职责,掌握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2023年年报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了委员会日常会议,严

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董事会换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三)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3次。本人对出席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四)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亲自出席1次。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积极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表决结果。履职所需资料公司均积极配合提供,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就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安排、审计关注的事项等进行了探讨和交流。在年报审计期间,本人认真听取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汇报,了解、掌握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保证了审计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情况,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审议了内部审计计划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认为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实际情况。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非常重视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在2023年度,积极参与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并努力满足中小股东的需求和关注点。通过参加公司业绩说明会、股东大会、关注公司e互动答复、公司舆情信息等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的诉求和建议,积极履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监督公司提高治理水平。同时为建立透明和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积极参与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确保公司的利益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始终保持一致。

对于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

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除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时对公司生产经营进行详细了解外,定期听取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有关人员的汇报,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利用专业知识主动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向公司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期间得到公司积极配合。

三、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运作,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合理有效,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根据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具体情况,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重点关注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或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年2月13日,在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就相关议

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赵华先生及顾祥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其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受到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赵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首席科学家,聘

任顾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事项。

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可以进一步增强子公司的资本实力,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本次增资事项可以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4、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根据日常经营需求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事项。

(二)2023年3月31日,在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就相关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实施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在行业特点、盈利情况及发展阶段,统筹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本次《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事项。

2、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

3、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本次《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额低于预计金额,是因为公司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双方可能发生业务的上限金额,实际发生额是按照双方实际签订合同金额和执行进度确定,受公司及相关关联方业务发展情况、市场需求波动等因素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预计额度,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5、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向银行等机构融资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实际业务情况发展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业务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向银行等机构融资的事项。

6、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结合实际业务情况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以投机为目的,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财务费用及整体经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外汇风险。公司管理层就套期保值业务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具有可行性。在合法、审慎的原则下开展套期保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

7、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有助于增加公司现金管理收益,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

8、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真考核了董事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董事薪酬标准,我们认为公司的董事薪酬水平兼顾对董事诚信责任、勤勉尽职等方面的道德评价,体现了对董事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会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标准的事项。

9、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标准的独立意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真考核了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公司2023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是参照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薪酬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

酬标准的事项。1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经充分了解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或公开谴责惩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刘革新先生、刘思川先生、邓旭衡先生、李懿行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充分了解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其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或公开谴责惩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段宏女士、高献礼先生、曹亚丽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2、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实施方式并使用超募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

独立意见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实施方式及使用超募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并相应

调整项目规划投资进度事项是公司根据经营需求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实施方式并使用超募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并相应调整项目规划投资进度的事项。

13、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

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保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良性发展。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全体董事已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的事项。

14、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2022年度,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积累至2022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2023年4月12日,在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就相关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行

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

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

2、《关于<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本次激励计划选取净利润增长率及新增合成生物学产品生产和销售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作为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净利润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有效体现公司经营成果;新增合成生物学产品生产和销售代表公司未来业绩增长潜力。公司业绩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科学、合理。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明确,同时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事项。

(四)2023年5月5日,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就相关议案发表的

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考虑被聘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兼职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资格。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邓旭衡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沈云鹏先生、姜海先生、李懿行先生、段胜国先生、赵华先生、顾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顾祥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李懿行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事项。

2、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5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5日,以4.7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授予1,18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2023年8月18日,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就相关议案发

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23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023年半年度,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3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2、关于2023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

意见

2023年半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积累至2023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2023年12月13日,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就相关议案发表

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公允性无异议。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

性产生影响。在董事会审议和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4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的事项。

四、对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监督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公司治理有关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认为经营层能够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此外,在年度报告的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公司总经理对全年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等情况的汇报,结合自身专业知识,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同时,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后,就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会计师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并最后对年度财务报告发表专业的审核意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从而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五、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任职以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本人通过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并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六、其他工作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无对董事会议案及相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以上是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非常感谢公司

在过去的一年里对本人工作上的信任和支持。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履职职责,继续加强学习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继续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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