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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或“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对《首钢股份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首钢智新迁安电磁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冷轧薄板有限公司、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迁安首钢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比例为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1)组织架构管理、(2)制度管理、

(3)企业文化管理、(4)社会责任管理、(5)内部信息传递管理、(6)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7)审计监督管理、(8)反舞弊管理、(9)战略管理、(10)固定资产管理、(11)无形资产管理、(12)采购业务管理、(13)研究与开发、

(14)货币资金管理、(15)筹资管理、(16)投资管理、(17)担保管理、(18)

预算管理、(19)财务管理、(20)人力资源管理、(21)考核管理、(22)信息化管理、(23)合同管理、(24)法律事务管理、(25)生产管理、(26)存货管理、(27)销售管理、(28)业务外包管理、(29)在线交易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评价过程

1、评价依据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手册》等相关文件,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2、评价过程

本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手册规定的程序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主要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成立内控评价小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等环节。

评价小组采用总部现场评价、下属企业自评加评价小组复核的方式,围绕评价范围具体内容,综合运用个别访谈、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具体评价方法,广泛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证据进行评价,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分析、识别内部控制缺陷,并得出评价结果。

公司本年度内部控制评价采用的评价方法是适当的,获取的评价证据是充分的。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不存在调整。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所采用的认定标准直接取决于由于该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

评价人员应根据错报未被防止或未被发现的潜在重要程度而不是已经发生的错报金额来判定。如果错报/潜在负面财务影响金额大于年度财务报表总体重要性水平,则可认为该错报程度为重大,反之则为不重大。此处应用的重要性水平应与确定重要会计科目时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定量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错报≥资产总额1%资产总额0.5%≤错报<资产总额1%错报<资产总额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1)可能或已经使公司无法达到所有运营目标,导致业务中止,非客观原因且未经适当批准在时间、人力或成本方面超过预算20%以上,且已超出重要性水平。 (2)公司存在财务相关的舞弊行为,影响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可能或已经减慢营业运作,无法达到部分经营目标,非客观原因且未经适当批准在时间、人力或成本方面超出预算6%-20%可能或已经对经营活动造成轻微影响,非客观原因且未经适当批准在时间、人力或成本方面超出预算1%-5%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控制。这些目标一般包括战略目标、资产安全、经营目标、合规目标等。非财务报告评价也应当作为公司内控评价的重点。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缺陷认定具有涉及面广、认定难度大的特点。当内部控制缺陷对评价单位内控目标产生负面影响,或该缺陷很可能或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被具体衡量时,可以从如下定性角度去分析该缺陷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偏离内控目标的程度。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1000万元500万元≤直接财产损失金额<1000万元10万元≤直接财产损失金额<500万元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定性标准
缺陷类型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控制目标偏离程度
民主决策程序-未建立“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并可能或已经产生负面影响。-
安全、健康、环保导致多位职工、公民伤亡,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情况失控。可能或已经严重影响多位员工或公民健康,或造成环境一般性损害,情况需要外部支持才能得到控制。可能或已经短暂影响员工或公民的健康。
企业经营可能或已经使公司无法达到所有运营目标,导致业务中止,非客观原因且未经适当批准在时间、人力或成本方面超过预算20%以上,且已超出重要性水平。可能或已经减慢营业运作,无法达到部分经营目标,非客观原因且未经适当批准在时间、人力或成本方面超出预算6%-20%。可能或已经对经营活动造成轻微影响,非客观原因且未经适当批准在时间、人力或成本方面超出预算1%-5%。
企业声誉给公司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影响,负面消息在广泛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政府或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引起公众关注,对企业声誉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负面给公司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影响,在某区域流传,并引起相关利益者的关注,如合作伙伴暂停合作,员工效率低下,客户忠诚度降低等。负面消息可能或已经给公司造成轻微影响,在企业内部或当地局部流传,不会引起利益相关者的关注。
合规违反国家性质的法律法规,面临业务中止、法律诉讼或经济赔偿,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监管机构通报或公开谴责,甚至勒令停业整顿。违反国家、地区性质的法规或行业规范,面临法律诉讼,经济赔偿,可能或已经造成一般的社会影响,引起监管机构关注,并要求定期整改。违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制度规定或自行制定的制度规章与之存在冲突,可能已经造成轻微的社会影响,基本不会引起监管机构的注意。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经自评,个别子公司在风险识别、流程设计等方面存在一般缺陷,内部控制建设需继续完善。针对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非常重视,要求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限期整改落实,并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后续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三、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首钢股份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首钢股份于2023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首钢股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重大方面

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吕佳陈健
吕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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