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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1-3

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24)第110A007816号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 “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编制2023年度专项报告,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首钢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首钢股份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专项报告提出鉴证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2023年度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工作中,我们结合首钢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抽查、核对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经审核,我们认为,首钢股份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度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首钢股份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首钢股份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553号《关于核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向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青岛海达源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等八名投资者发行了普通股(A股)股票54,126,391.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38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1,199,983.58元,扣除主承销商承销费用3,595,999.76元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收到认购款287,603,983.82元;扣除本次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3,368,221.41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271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218,523,294.14元,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151,603,440.25元;用于京唐铁前系统节能降耗综合改造项目66,919,853.89元,尚未使用的金额为69,358,307.22元。

2、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287,965,004.11元,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151,603,440.25元;用于京唐铁前系统节能降耗综合改造项目136,361,563.86元。尚未使用的金额为0.00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唐公司”)分别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中心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自贸区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并结合经营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及京唐公司分别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中心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自贸区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该等协议的履行也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监管协议》的规定和要求,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履行相应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同时及时知会保荐机构,接受其监督。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单位:人民币元)如下: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类别存储余额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20000000478200042255196专户已销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自贸区分行101741775694专户0.00

上述存款余额中,已计入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361,020.29元(其中2022年度利息收入277,617.54元),已扣除手续费2,444.14元(其中2022年度手续费1,053.69元),尚未从募集资金专户置换的募投项目投入0.00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报告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附件: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8日

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29,120.00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6,944.03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28,796.50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承诺投资项目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 (1)本年度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截至期末投资进度(%) (3)=(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承诺投资项目
1、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125,000.0015,160.3415,160.34100.00%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2、铁前系统节能降耗综合改造项目125,000.0013,636.166,944.0313,636.16100.00%2023年4月不适用不适用
合计250,000.0028,796.506,944.0328,796.50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不适用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不适用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不适用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不适用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不适用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不适用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已使用完毕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不适用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3: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在上表的“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中填写。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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