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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新股份:国投证券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2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人”)作为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股份”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对宇新股份《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宇新新材料有限公司、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与新贸易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1、内部环境: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2、控制活动:销售业务、资产管理、采购业务、资金活动、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3、控制手段: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安全风险、新业务拓展风险、人才适配性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的制度流程,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2)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3%,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3)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

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但小于3%,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

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正;5)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6)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重报;7)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2)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

务报告中的错报,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水平,但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关键岗位人员舞弊;5)日常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6)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3)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2)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3%,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3)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

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但小于3%,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1)重大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

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

3)重要业务制度性缺失或系统性失效;

4)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5)重大缺陷不能得到有效整改;6)安全、环保事故等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2)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

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非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的缺陷;2)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重要缺陷未及时整改;3)重要业务系统运转效率低下;4)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3)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

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非财务报告一般缺陷的迹象包括:

1)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2)内部控制内部监督发现的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3)一般业务系统运转效率低下;4)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

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主要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与内部监督等要素,通过查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调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及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沟通交流等方式,对宇新股份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宇新股份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在业务经营和管理各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宇新股份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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