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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境:《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23〕28 号公告)等相关规则制度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适应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定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目标,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适应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需要,确定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目标,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2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时间的确定应保证全体委员有合理的准备时间。
3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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