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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先股份: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9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潘利平、王玲、陈颖洲,以及报告期内离任的独立董事朱晓喆(2023年2月离任)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专项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表等资料,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形成如下结论: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是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八)独立董事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具备任职条件,在任独立董事、离任独立董事在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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