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宝蛋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索宝蛋白拟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86.48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1.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904.1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958.5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945.57万元。
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701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万得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科技”)、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入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3万吨大豆组织拉丝蛋白生产线建设项目 | 11,981.75 | 11,981.75 |
2 | 5000吨大豆颗粒蛋白生产线建设项目 | 11,976.51 | 11,976.51 |
3 | 75T中温中压高效煤粉锅炉项目 | 22,063.00 | 14,5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7,000.00 | 17,000.00 |
合计 | 63,021.26 | 55,458.26 |
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101,904.16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7,945.57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为55,458.26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增强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益,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以满足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487.31万元,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2,7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89%。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相关承诺及说明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承诺:
(一)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
金总额的30%;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4年4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12,7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2,7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总额的29.89%。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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