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4-029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24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和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李尤立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89,594,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70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88,597,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39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997,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0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997,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997,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08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00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0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11%;反对49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77%;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869%;反对49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2028%;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3%。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0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0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11%;反对49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77%;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6869%;反对
49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2028%;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3%。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00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9,06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43%;反对49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67%;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855%;反对49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0150%;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994%。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00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084%;反对9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25%;弃权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52%;反对94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553%;弃权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095%。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00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长)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05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00%;反对53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0945%;反对
53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9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00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6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76%;反对89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34%;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572%;反对89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1434%;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994%。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00关于《拟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64%;反对93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24%;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469%;反对93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428%;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3%。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00关于《2024年度拟对外捐赠》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084%;反对94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26%;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52%;反对94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653%;弃权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994%。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0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084%;反对9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9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52%;反对97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084%;反对97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9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52%;反对97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6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耿春丽、李妍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