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余新平、张军、仇向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公司上述独立董事已就履职独立性进行了认真自查,公司董事会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任职经历、声明,以及签署的自查文件,认为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