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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力文化: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关于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天健函〔2024〕398号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2405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修订)》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相关要求,现将聚力文化公司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涉及事项

如审计报告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所述,法院判决聚力文化公司应对腾讯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向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支付2.61亿元本金及违约金。腾讯公司同意和谈期间以2.99亿元为上限进行和谈磋商,但如未能在和谈期内达成和解,腾讯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申请执行金额以一审判决书确认的债务为准。因和解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聚力文化公司2023年末按一审判决结果计提负债4.16亿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聚力文化公司合并层面银行存款余额为4.30亿元,2023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0.9亿元。但如果腾讯公司要求聚力文化公司一次性清偿所有债务,聚力文化公司仍可能面临主要经营资产被司法拍

卖的风险。

二、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一) 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聚力文化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我们确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354.02万元。聚力文化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我们采用其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7,080.49万元作为基准,将该基准乘以5%,由此计算得出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354.02万元。本期重要性水平计算方法与上期一致。

(二) 出具带有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一)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本准则第十八条所述事项的披露;(二)说明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如本说明一所述,截至2023年12月31日,聚力文化公司可能面临主要经营资产被司法拍卖等情况。聚力文化公司目前正通过与腾讯公司和谈磋商,并拟通过未来经营现金流分期偿还等方法进行资金筹措来维持持续经营,且实施上述措施不存在重大障碍,故聚力文化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编制财务报表是恰当的。但如果前述改善措施不能实施,则对聚力文化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故聚力文化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聚力文化公司已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对上述重大不确定性作出了充分披露,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以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相关事项的披露。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四、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情况聚力文化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业经本所审计,并由本所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1498号)(以下简称上期审计报告)。

(一) 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

聚力文化公司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腾讯公司起诉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聚力文化公司的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该诉讼涉及的事实情况,结合律师说明函、专家论证意见书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聚力文化公司管理层认为聚力文化公司与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不构成财产混同,故未对上述诉讼事项计提相关损失。截至上期审计报告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尚未做出终审判决。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是否有必要对上述事项作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二) 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情况

2023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聚力文化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聚力文化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的再审申请于2024年1月4日被驳回。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

特此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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