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如下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该规定的生效日期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特此说明。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