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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科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提名委员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3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1/2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1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

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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