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文开福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文开福,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文开福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短线交易
文开福作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原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时任董事长,2018年6月29日至9月7日期间,安排李某伟、郑某炜、庞某三人使用“陈某雄”中信建投证券账户、“黄某君”新时代证券账户、“卓某燕”安信证券账户、“毛某忠”东北证券账户、“熊某华”中信建投证券账户、“童某娜”中信建投证券账户、“包某莹”天风证券账户、“周某民”国海证券账户、“何某勇”申万宏源证券账户、“胡某1”中银国际证券账户、“万某年”光大证券账户、“胡某2”
申万宏源证券账户、“戴某亮”申万宏源证券账户等13个证券账户(以下统称“陈某雄账户组”)交易合力泰股票。2018年6月29日至9月7日期间,陈某雄账户组合计买入合力泰股票11,024.90万股,卖出6,487.37万股,该行为构成《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短线交易。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
文开福作为合力泰原实际控制人在上述交易发生期间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将相关持股情况告知合力泰,导致合力泰所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1.合力泰在2018年7月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2018-047号)、2018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2018-052号)、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延期购回的公告》(2018-053号)和《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2018-054号)四份公告中,均称“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文开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16,759,408股”。实际上,2018年7月4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股票3,733,179股,文开福实际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数量应为620,492,587股;2018年7月14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股票15,218,000股, 文开福实际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数量应为631,977,408股;2018年7月24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股票12,128,094股,文开福实际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数量应为628,887,502股。
2.合力泰在2018年8月28日公告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2018年6月30日文开福的持股数量为616,759,408股”。实际上,2018年6月30日,文开福通过陈某雄账户组持有合力泰股票3,015,300股,文开福实际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数量应为619,774,708股。
3.合力泰在2018年12月8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第四节中将文开福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情况表述为“自2016年以来,文开福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次,时间分别为2015年12月9日、2016年1月14日、2016年1月15日,增持股数分别为200,050股、299,800股、2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
0.014%、0.02%、0.014%”;在第八节中将文开福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表述为“2018年10月,文开福一致行动人尹宪章和李三君因股份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其持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被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路证券营业部强制平仓。……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文开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3.1.8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第4.2.19条、第4.2.20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文开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文开福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合力泰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
0755-88668399)。
对于文开福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