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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新科技: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2

证券代码:301588 证券简称:美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3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

达到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后,张家港保税区梵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创产业”、“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5,943,4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0000%。

2、本次权益变动系梵创产业因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所致。该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股东梵创产业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5年5月22日—2025年8月21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188,000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999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收到梵创产业出具的《张家港保税区梵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减持美新科技股份持股比例触及5%的告知函》,获悉梵创产业自2025年5月22日—2025年6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56,60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梵创产业持股占总股本比例为5.0000%。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权益变动情况

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大岭街道十二托乌塘地段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美新科技股票代码30158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张家港保税区梵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张家港市金港镇澄杨路北侧20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股票 持股数量:6,400,000股 持股比例:5.384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股票 持股数量:5,943,400股 持股比例:5.0000% 变动数量:456,600股 变动比例:0.3841%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6月12日 方式:集中竞价减持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增持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存在增加或继续减少上市公司股票的可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除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二、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梵创产业出具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公司股东梵创产业减持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相关规定,梵创产业减持公司股份符合法规规定。

三、备查文件

梵创产业出具的《张家港保税区梵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减持美新科技股份持股比例触及5%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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