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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的内部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独立监督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有效性,保证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合规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加集团公司价值。第五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按计划或委托要求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工作,不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工作以外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不对经营管理活动行使决策和管理权。
(二)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以第三方的身份去检查、监督、分析、评价各项经济业务,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审慎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并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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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原则。内部审计要发挥事前咨询评估、事中跟踪纠偏、事后监督评价功能,实施全程监控和评价。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开展专项工作,或牵头组织其他人员组成专项审核组开展专项工作。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可以从公司所属各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聘请外部专业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项目。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内审部的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条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及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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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公司内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印章管理、预算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类型和内容包括:
(一)财务审计:包括财务预决算审计、成本费用审计、资金管理审计等;
(二)内控评价: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
(三)经济效益审计:对各项对外投资、项目、重大项目投入产出效益、业绩考核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如基建与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五)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等。
第十五条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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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作为财务审计的一部分,内审部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内审部应于每年初依据工作职责和管理需要,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前准备:内审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进行初步了解后制订项目审计工作方案,成立审计工作组,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内审部可以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审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网上即时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分析性复核、重新执行等方法,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结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就审计有关情况和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特殊情况除外)。
(四)审计报告:应至少包括:审计概况、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及审计建议。
内审人员在审计结束后准备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内审人员需要在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前确保所做出的审计发现、建议和结论已与被审计对象管理层和/或相关负责人进行过商讨。被审计对象管理层和/或相关负责人应收到审计报告后及时提供他们对审计发现和整改措施的意见,并设定执行整改的最后期限及负责实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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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对内审部提出的审计发现问题和整改建议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有效落实。
第二十条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一条最终形成的内部审计报告中,对审计发现按照对公司影响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总体上分为三类,包括重大审计发现、重要审计发现、一般审计发现,其中:
(一)重大审计发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造成公司重大财产损失;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监管机构的处罚;
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或与他人串通谋取公司利益;
可能会影响到公司未来经营,或损害公司利益和资本状况的情形。
(二)重要审计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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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程序出现一般失误的,造成公司财产轻微损失;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造成公司财产轻微损失;重要管理制度或系统存在重要设计或执行缺陷。
(三)一般审计发现:
除重大、重要审计发现以外的情况,认定为一般审计发现。第二十二条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审计整改。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落实整改,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反馈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被审计单位应于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发现整改计划汇总反馈给内审部。
对于重大审计发现,内审部需要将问题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通报,被审计对象必须在审计报告发出后3个月内加以整改或纠正。
对于重要或一般审计发现,被审计对象必须在审计报告发出后6个月内加以整改或纠正。
第二十四条在审查过程中,内审部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特定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公司内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部应及时反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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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依据情节轻重,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被审计单位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可建议给予停职、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或者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证明材料的;
(三)阻挠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抗拒或妨碍审计工作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反馈执行情况的;
(七)其他应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在审计发现整改阶段,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部及时将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行为反馈至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一)拒绝执行审计整改,且无任何情况说明;
(二)无正当理由多次无故推迟或延期问题整改;
(三)对应该整改的问题敷衍、消极、抵触等态度不端正;
(四)多次整改依然未达到要求的。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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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50年)和短期(10年以下)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三十四条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上交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