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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该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的履行其独立董事的职责。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四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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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二)《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六)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七)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八)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九)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为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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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3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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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第九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交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六)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七)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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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八)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九)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十三条以及下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6、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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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8、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四)在股东会召开前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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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审部门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条件:
(一)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经股东会批准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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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六)公司在条件具备时将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六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十七条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审核后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上交所对上述公告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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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发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上交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上交所可随时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
第五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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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
(二)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事前审阅,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
(三)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及时披露;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本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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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