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六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四条公司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运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第八条公司设审计部部长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总经理任免。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经营信息数据、交易往来信息数据等,除向上级汇报公开外,不得泄漏,负保密责任。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要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审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要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审计部要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通常要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要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参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部门查阅,应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审计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查阅;对外披露、上报等需查阅,须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审批。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审计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其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制度建设、生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审计部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按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规已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公司有关部门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实施,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具体实施第二十三条审计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要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要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要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要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要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要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第二十八条审计部要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要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条审计部要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要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要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要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要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但,“高于”、“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制定,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