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电缆”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22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2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7.4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58,8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58,087,213.6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0,712,786.31元。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518Z0032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投资额 | 调整前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 |
1 | 电线电缆智能制造项目 | 273,647,200.00 | 273,647,200.00 | 273,647,200.00 |
2 | 研发试验中心建设项目 | 34,576,700.00 | 34,576,700.00 | 34,576,700.00 |
3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30,861,000.00 | 30,861,000.00 | 30,861,0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00,000,000.00 | 100,000,000.00 | 61,627,886.31 |
合计 | 439,084,900.00 | 439,084,900.00 | 400,712,786.31 |
三、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上述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形,主要如下:
1、公司在实施募投项目过程中的支出包含募投项目项下的人员工资薪酬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费用,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的要求。
2、公司在实施募投项目过程中的支出如涉及从境外采购商品或服务时,一般以外币与供应商进行结算,通过付汇业务付出相应款项,且该类采购过程中会产生增值税、关税等支出,目前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无法进行外币的付汇业务,税金的支出亦需由公司自有资金银行账户统一支付。
3、公司募投项目涉及部分材料费用、差旅费、水电费等小额零星开支,较为繁琐且细碎,募投项目部分税费需由公司与税务机关绑定的自有资金银行账户统一划扣,上述费用若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低,影响公司运营效率,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上述相关支出。
4、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对于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和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先以自有资金方式支付上述募投项目的相关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由经办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单,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以自有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款项,公司财务部门逐笔记录并定期汇总募投项目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先行垫付的情况,建立明细台账及汇总表;
2、公司财务部门定期根据明细台账及汇总表,统计每月发生的以自有资金及已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经公司募集资金支付审批流程通过后,每月做募集资金的置换,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资金、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问询。
五、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可以满足公司运营效率的要求,提高公司资金周转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系公司依据业务实际情况的操作处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相关事项。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运营管理效率,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相关事项。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志宏 成 燕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