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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电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14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的研发项目及重大资产投资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为公司运用上述资源对涉及主营业务投资及非主营业务投资的统称。第五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购买、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五)委托理财;

(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七)持有至到期投资;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

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第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拟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拟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公司上述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通过。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投资事项外,对于其他未达到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持有50%以上权益子公司发生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的行为,批准权限以购买、出售或置换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统

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负责需经董事会决策的投资项目的会前审议,对总经理报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对外投资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对外投资事项及时进行审计。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监控对外投资计划的合法性;检查对外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是否完备与对外投资授权批准是否严格执行;监督对外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拟实施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投资项目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财务部进行调查,财务部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就本制度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

度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 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二十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 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投资决策,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董事长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 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 公司财务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 对内部项目投资,应坚持推行公开招标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织专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七) 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如有)或其他文件报送财务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因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三)因不可抗力而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发生时;

(五)对外投资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或预计将发生重大亏损;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投资协议约定的情形发生时;

(五)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或预计将发生重大亏损;

(六)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五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相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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