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林竹、黄茂钦、邱京卫、付新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7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林竹、黄茂钦、邱京卫、付新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林竹、黄茂钦、邱京卫、付新悦:
经查,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路通”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章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公司公章使用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情况不符。《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林竹、时任监事会主席黄茂钦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账户冻结情况。公司在2025年2月10日收到诉讼通知且银行账户被冻结后,未及时披露该信息,迟至2025年3月12日才予披露,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代行董秘职责的邱京卫、时任代行董秘职责的付新悦等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以上事项,将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不断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