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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21号────────────────────────
关于对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均瑶健康,A股证券代码:605388;
王均豪,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俞巍,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崔鹏,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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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沁,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2025年4月30日,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2,912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约-5,800万元。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为负值,应当在2024年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亏公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亏公告,未能及时向市场揭示公司亏损的风险。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5.1.1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王均豪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俞巍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崔鹏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沁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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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俞巍、崔鹏、郭沁回复无异议,王均豪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第一,作为公司董事长,主要负责战略规划与督导职责,不直接参与财务数据核算或信息披露执行工作,非直接责任主体。第二,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主要是因为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没有完全到位,管理层对可能存在影响年报披露事项的工作预计不足,无主观故意。第三,其在年报工作中始终履行督导职责,积极协调推动问题解决,尽最大程度保证了年报的顺利披露,未对投资者决策造成实质性误导,股价未出现异常波动,未引发重大负面舆情。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亏公告,未能及时向市场揭示公司亏损的风险,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违规事实清楚明确。相关人员所称的未造成市场影响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未披露原因、无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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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
第二,王均豪作为董事长,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听取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汇报并履行督导职责,应当对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负有相应责任,积极沟通协调等补救措施不足以减轻其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均豪、时任总经理俞巍、时任财务总监崔鹏、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沁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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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