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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鼎利:关于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承办鼎利元(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的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1

关于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承办鼎利元(上海)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讼案件的情况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所作为鼎利元(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利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鼎利元与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雅职院”)合同纠纷案件,现对承办的诉讼案件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诉讼背景

2019年2月、10月,鼎利元与雅职院签署协议合作办学,协议签署后,雅职院、鼎利元按协议约定招收了学生,收取了费用,进行了教学与培训等。

合作期限内,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2]11号),其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教育厅印发《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川市监发[2022]8号),两份文件中提及需要对职业教育阶段收费问题包括“职业学校举办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学校、企业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就业委托费等明目费用”进行清理整理。

雅职院将上述文件转发鼎利元,鼎利元书面回复对涉及整改的校企合作办学问题不予认同。

其后,雅职院多次书面函告鼎利元,主要提出:1.解除与鼎利元

签署的两份合作协议,终止雅职鼎利ICT产业学院项目;2.通知鼎利元从2022年秋季学期由雅职院全面接手负责原“雅职鼎利ITC产业学院”在校学生的教学任务、学生管理和实习就业等相关工作;3.启动对鼎利元投资设备的价值评估工作,评估费用分摊、评估金额摊销比例比例及支付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2023年3月,雅职院部分学生向四川省教育厅投诉雅职院涉嫌违规向校企合作专业学生另行收取企业培训费,要求退还不合理费用。

2023年4月,雅职院向校企合作专业学生退费合计1052.794万元,其中包含于2022年、2023年代退还学生因中途学籍异动退费132440元。之后,雅职院要求鼎利元承担退费责任并向鼎利元追偿,鼎利元不认可退费事宜,雅职院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法院查明事实、争议焦点、诉讼审理、执行/履行结果

(一)法院查明事实

2019年,鼎利元与雅职院签署《共建“雅职鼎利ICT产业学院”项目合作协议》《共建“雅职鼎利ICT产业学院(II期)”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共建雅职鼎利ICT产业学院,上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协议履行中,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下发《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以及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教育厅印发《全省教育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对教育收费进行专项治理。

其后,雅职院向鼎利元转发上述政策文件,并多次函告鼎利元协

商解除协议、通知解除协议,鼎利元回函表示不同意解除两份协议。

2023年3月,雅职院部分学生向四川省教育厅投诉雅职院涉嫌违规向校企合作专业学生另行收取企业培训费并要求退费,2023年4月,雅职院向学生退费合计1052.794万元,其中包含学生中途学籍异动退费132440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

1.雅职院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2.鼎利元公司是否应退还收取的服务费。

(三)诉讼审理、履行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协议签订后,鼎利元公司投入专业实训设备及平台,组织师资进入雅职院承担相应教学服务,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鼎利元收取的培训费实质是其提供服务的对价,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其次,案涉协议并未约定雅职院有权代表鼎利元对技能培训费收费、退费有处置权利,雅职院事前也并未取得鼎利元授权,鼎利元事后也并未追认。因此,雅职院追偿依据不足。

本案一审判决鼎利元向雅职院退还技能培训费132440元,鼎利元、雅职院均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判决生效。鼎利元于2024年5月7日向雅职院支付132440元。

三、关于合作协议内容是否存在明显诉讼风险或赔偿风险的说明。

经本案代理律师查阅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内容,代理律师认为合作协议内容未见明显诉讼风险或赔偿风险,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作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结合双方合作模式,具体条款设

置合理、恰当。

本所接受鼎利元公司委托后,对鼎利元与雅职院签署的两份合作协议内容进行了详细分析,结合协议签署政策背景以及双方合作模式,律师认为,合作协议内容条款合法有效,条款设置合理、恰当。

(二)鼎利元与雅职院合作提前解除、进入诉讼程序根本原因为主管部门政策调整,属不可抗力事项,不可归结为鼎利元或协议内容设置。

雅职院与鼎利元签署合作协议时间为2019年2月、10月,而主管部门政策调整时间为2022年,也即,雅职院与鼎利元在签署合作协议时符合协议签署时政策背景要求。

2022年主管部门进行政策调整属于鼎利元在协议签署时不可预测且不可控制事项,根据法律规定,政策调整为不可抗力事项,即使协议解除,也不可归结为协议任何一方。

此外,根据鼎利元与雅职院往来函件可知,政策调整后,鼎利元多次积极与雅职院协商解除合作项下相关事宜,并提出可调整合作模式等解决方式。

综上,律师认为,鼎利元与雅职院合作提前解除、进入诉讼程序根本原因为主管部门政策调整,属不可抗力事项,不可归结为鼎利元或协议内容设置,也即,合作协议内容未见明显诉讼风险或赔偿风险。

四、关于鼎利元是否存在潜在类似诉讼风险的说明。

经律师查阅相关行政规章、政策规定及鼎利元现有其他校企合作项目协议等,律师认为,截至本情况说明出具之日,鼎利元暂未见潜

在类似诉讼风险。

以上情况,特此说明。

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

2024年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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